一、意義
      緊急照明設備係指建造於建築物之內,於發生緊急情況造成停電,為免進一步造成傷亡或便利救援,而自動開啟之照明設備。
二、標準
     緊急照明設備應連接緊急電源,且緊急電源應使用蓄電池設備,其容量應能使其持續動作三十分鐘以上。